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25民初578号
申请人: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32层,统一组织机构代码769746979。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人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55956.93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5956.9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