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687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309国道南侧。 被告:***,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昌乐县。 原告**与被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利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21年7月5日到被告处工作,从事业务员工作,工资按月发放,4000元/月。2022年3月1日15时41分许,原告在外出跑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动,受被告管理,依法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亨利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论被告亨利达公司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所在地位于昌乐县,与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不存在任何管辖连接点。根据诉状,被告***、***的户籍地均为昌乐县,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也应该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莱西,也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莱西,故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而被告亨利达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亨利达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山东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完成网上立案,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