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189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309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697469796。
法定代表人:牟子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南高二路以东生物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4069249H。
法定代表人:刘金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9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320.00元(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冻结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