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常山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常山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博特丝化纤有限与常山博特丝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51号 原告:常山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 马镇下东淤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博特丝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 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常山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博特丝化纤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 受理。2010年6月10日,原告常山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 已将所欠工程款支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山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山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常山县电力 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