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02民初514号
原告: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兰州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EGKBX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嘉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秦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800775185573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嘉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计2913元,由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