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骋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6674之一号
申请人:**骋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大富科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78172217C。
法定代表人:冯相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大学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EGKBX2。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骋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骋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骋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06020511120112812020000074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的详细信息,本院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花王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12月日起至2021年12月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465元,由申请人**骋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显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