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4执4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660号中豪国际商业中心3幢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6546481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04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3168499.91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已执行到款项52428.0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蔚蓝公寓4幢1**1601室的不动产,江干区御品湾东区6幢3**1001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并已向上城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上述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暂难处置。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在杭州民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及其名下人寿保险,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