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1694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0113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石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7807155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本诉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已减半收取),由本诉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124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