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1694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0113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石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7807155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本诉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已减半收取),由本诉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124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