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7671号
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405。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