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7669号
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405。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云,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伟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