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4506号之一
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401F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9E723D。
法定代表人:黄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啊婷,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祥泰广场**楼4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553701130W。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
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赛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不存在争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缘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代书 记 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