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6民初174号 原告:***,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和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