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某商贸部;贵州地质工程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11民初1380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竭诚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永富村岔河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92J48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42924562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竭诚商贸部与被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竭诚商贸部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竭诚商贸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竭诚商贸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竭诚商贸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