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6743号
原告:李福林,男,1981年8月1日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李守荣,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429245625。
法定代表人:宋小庆。
原告李福林与被告李守荣、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同年10月19日,原告李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福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李福林负担。
审判员  董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