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03民初3614号
原告:贵州富月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关钢材市场A区26号B区15号。
法定代表人:蓝芳。
被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庆。
原告贵州富月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富月辉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富月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冉 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业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