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3民初16号
原告:泰安市栗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87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西照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安市栗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现原告泰安市栗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栗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栗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泰安市栗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