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949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0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三七市镇相岙村王家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JQ523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