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某等与徐州某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6878号 原告:周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徐州某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徐州某甲有限公司、徐州某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5元,减半收取计171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