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某;浙江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3850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某,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麻车塘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某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