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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徐州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669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