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某某等与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81民初6437号 原告:***,男,生于1946年,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女,生于1969年,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女,生于1972年,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负责人:*** 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京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京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油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汪某某、第三人江油市人民医院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1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