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绵阳时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7109号 原告绵阳时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业委会主任。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涪城区。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绵阳时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时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绵阳时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