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723民初1299号
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营业场所: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
负责人:***,系单位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人:***,系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绵州路中段243号电信大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有的***×××××号客车停运损失费14400元(赔偿金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金额为准);2、车辆损失鉴定费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30日14时30分,被告***驾驶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所有的***×××××号轻型货车从盐亭县玉龙镇往盐亭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盐蓬路玉龙镇南部沟桥路段时,因避让在公路上蹿出的动物时操作不当,与原告所有的由***驾驶的***×××××号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号客车损坏及搭乘多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5月5日,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号客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号客车驾驶人***五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号客车停运36天,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营性损失。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辩称:原告对于停运36天应当提供证据,停运损失一部分是车站卖票,这是固定收入,原告应当证明,另一部分在路上搭乘乘客,这具有不确定性,在原告无法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同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意见。
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14时30分左右,***驾驶***×××××轻型货车,从玉龙镇往盐亭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盐蓬路玉龙镇南部沟大桥路段,在避让公路上蹿出的野狗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向左侧车道,与***驾驶的车牌号为***×××××中型客车会车相撞,造成***、***、及***×××××中型客车搭乘人不同程度受伤和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5月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号客车于2018年5月1日起在盐亭县凤凰汽车修理厂修理,于2018年6月5日修好出厂。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共同委托绵阳顺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号客车的停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号中型普通客车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停运期间发生的停运损失价格为8995元。另查明被告***系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被告***在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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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历史轨迹报表、报告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权益受到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是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职工,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承担。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8年5月5日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该认定结论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应作为本案划分事故责任的证据使用。原被告均认可绵阳顺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车辆停运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失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赔偿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号客车停运损失费8995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