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州路中段**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14224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勇拓路**勇拓洋楼******,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596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绵阳仲裁委员会(2019)绵仲裁字第0394号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676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