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州路中段**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14224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勇拓路**勇拓洋楼******,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596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开户账号510016586370********_1。现被执行人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执行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9)绵仲裁字第0394号裁决所确定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子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开户账号510016586370********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