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2行审66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9361601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某处字[2016]第002-40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罚款20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温某处字[2016]第002-40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4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20000元。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02-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20000元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