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02民初12274号
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城际路21号2幢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MHJ73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滨路258号联东U谷3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93616018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