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江北菲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81执4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菲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菲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菲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菲斯特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抵销其尚欠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菲斯特机械有限公司的设备款292500元,因此,该部分债务相互抵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6832.5元,经过本次执行,尚有414332.5元(706832.5元-292500元=414332.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宁波江北菲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菲斯特机械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菲斯特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