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甘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