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02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8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6594607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2)鲁0112诉前调书130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达置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钻井工程尾款32万元,并退回履约保证金2万元;(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开户名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0)若***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的义务,***达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向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被告双方确认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再负责取水证办理业务的工作,其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581元,由***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达置业有限公司直接向法院缴纳) 因***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达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3年2月22日签收。 2.2023年2月20日、3月21日、6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查询到***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济南自贸区支行7413××××0214有开户信息,本院已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21日止,因该账户余额较少,本院未能扣划。本院轮候查封***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U××**汽车,查封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因未控制上述查封车辆,本院暂不予以处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除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3月2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8228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措施。 5.因***达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达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3年6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无法提供***达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4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达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达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