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37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0259,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沂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66741171Q,
地址:沂水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021)鲁1323诉前调确695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申请,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先后2次提起网络查控,查封到被执行人账户并冻结,余额很小长期无变化。2022年11月23日,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且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