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臻,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宇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EN8EX1F),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中路-198-4号-3。
法定代表人:李新权。
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0259),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春。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00004361102B),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驻地。
诉讼代表人:车永刚。
原告***与被告威海宇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晓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