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政府驻地6号。
法定代表人:杨雪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济仲裁字第14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467000元及利息、经济损失84153.53元。因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贾庄镇政府驻地6号的葡萄树23459棵、杏树300棵、山楂树200棵、法桐树2000棵、国槐树4000棵、白蜡树1000棵及其他树木、贾庄镇政府驻地6号所有房产(无房产证)、344.735亩地的铁艺围墙、大拱棚4个(约13亩),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该案执行标的为566701.53元及利息,仲裁费12694元,全部未履行。本院依法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进锋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