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满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劳务费99328元,案件受理费2619元,反诉费602元。齐翔建工集团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自动给付劳务费、案件受理费、反诉费计10254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254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