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法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齐翔建工集团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满委执字第134号、(2012)满民初字第74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2,549.74元,承担执行费1,438.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给付申请执行人***37,400.00元,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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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