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市家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785民初925号 原告: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市家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坦德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家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斯坦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家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斯坦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山东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楼实验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2.家泰公司返还斯坦德公司已付工程款22751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3.诉讼费由家泰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4日,斯坦德公司与家泰公司就山东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楼实验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竣工。斯坦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83500元,家泰公司仅向三家分包商共计支付55896元,并未组织现场施工,斯坦德公司多次找家泰公司欲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但家泰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并最终失联。为了完工,斯坦德公司不得不重新组织施工并支付相关费用。为维护斯坦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家泰公司未作答辩。 斯坦德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22年3月与家泰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证明2022年3月初,斯坦德公司就山东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楼实验项目工程与家泰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总价款为945000元,工期自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2022年3月底,双方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实验室家具采购改由斯坦德公司自行采购,合同总金额改为695000元。2022年3月17日斯坦德公司向家泰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83500元。 证据2.解除通知书、顺丰快递单、快递物流信息,证明2022年6月2日,斯坦德公司通过顺丰向家泰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但被拒收,应自拒收之日起视为双方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3.家泰公司与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通风工程安装供货合同、收据、解除合同通知书、顺丰快递单、快递物流信息,证明2022年3月家泰公司与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就山东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楼实验项目中的通风部分签订供货合同,但家泰公司仅向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元,因家泰公司未组织施工,也未继续支付工程合同款,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书,家泰公司拒收。 证据4.斯坦德公司与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付款凭证、结算清单、工程说明书,证明在施工现场,家泰公司未对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组织过任何施工或任何指挥,均是由斯坦德公司人员负责实施,且斯坦德公司已向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部的工程结算。2022年5月份,斯坦德公司就山东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楼暖通施工项目与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包含了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包项目中的全部的施工量,并且双方在工程结束后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由斯坦德公司按照工程量结算数额向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关的工程款。 证据5.家泰公司与青岛金芮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实验室设备购销合同、付款截图、解除合同通知书、顺丰快递单、快递物流信息,证明2022年3月8日,家泰公司与青岛金芮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实验室设备购销合同,家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青岛金芮安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万元,后因家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青岛金芮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书,但被拒收。 证据6.斯坦德公司与青岛金芮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项目实验室家具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结算清单,证明2022年4月,斯坦德公司就山东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楼家具项目与青岛金芮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了相关的结算,斯坦德公司支付相关的工程款。 证据7.***出具的施工量清单、源邦项目工程说明、收条、转账凭证,证明在源邦项目工程中,***全部的工程量核算为33492.6元,家泰公司已付14986元,剩余18500元均由斯坦德公司支付。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记录在卷,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2022年3月初,斯坦德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家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山东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楼实验项目,承包范围包含装饰装修、实验室家具、暖通、电气、自控、弱点、气路、给排水等,预估工程总造价945000元,乙方进场,拆除结束,主要装修材料进场后,甲方预付合同额的30%给乙方,实验室家具和设备进场7日内,乙方提交资料,同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额的60%,工程验收并决算完成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决算额的95%,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结清质保金。工期自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20日,双方另行约定了其他事项。2022年3月17日,斯坦德公司向家泰公司预付工程款283500元。2022年6月1日,斯坦德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家泰公司送达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家泰公司的分包商在2022年5月之前全部停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未向该工程的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等违约事实,现要求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请家泰公司自收到本解除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返还已付全部合同款。该通知书于2022年6月3日被拒收退回。 另查明,家泰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后分别与青岛凯捷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通风工程安装合同》,并预付款项11000元;与青岛金芮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实验室设备购销合同》,预付款项30000元;与***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并支付***工程款14986元。后因家泰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斯坦德公司承接了上述全部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斯坦德公司与家泰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本案中,斯坦德公司已按约预付工程款,但家泰公司未按约履行施工合同,并不再履行,故作为守约方的斯坦德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斯坦德公司向家泰公司邮寄解除通知书,该通知书在2022年6月3日被拒收退回,系家泰公司自身行为所致,应视为已送达该解除通知书,故本院认定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6月3日。合同解除后,扣除家泰公司已支付第三方的工程款,剩余227514元应返还斯坦德公司。对斯坦德公司主张按合同总造价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主张,双方虽在合同中有此约定,但斯坦德公司未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亦未提交相应的损失证明,故综合家泰公司的违约情形、斯坦德公司的付款数额等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以22751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家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家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于2022年6月3日解除; 二、青岛市家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工程款22751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2751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713元,由青岛市家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具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