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非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6民初10387号 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830501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非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2362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非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48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应付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日为1978.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最终费用以原告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上述两项合计37466.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安检门等货物,货款金额为19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交货后两个月内付清,发货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前,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其后,被告再以订货单的形式向原告购买价值为6481.90元的安检门配件。其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将安检门送货至被告处,于2017年12月5日将安检门配件送货至被告处,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催收无果,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明确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如下:因涉案货物分两批送货,故违约金分期计算,其中安检门货款的违约金以货款1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安检门配件货款的违约金以货款6481.9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广东非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5481.90元,但认为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是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通过第三方的检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及逾期违约金。 据此,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购销合同》扫描件、订货单复印件、微信截图照片打印件(3份,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13日,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联系人***的聊天记录)、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2份)、微信截图照片打印件(2份、时间2018年4月2日,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联系人***的聊天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10月9日,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非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购买安检门两台,价款合计19000元,付款时间是交货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发货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之前;2.被告收货后进行初步验收,如有异议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书,否则原告视为被告验收合格;3.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每日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并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人工费、误工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其后,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发出订货单,订购安检门配件合计6481.90元。 2017年10月14日,原告按约定将安检门送货至被告指定的地点,由被告的经手人***签收;于2017年12月5日,原告按约定将安检门配件送货至被告指定的地点,由被告的经手人***签收。但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方式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于2018年5月29日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该所指派了***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于2018年6月1日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显属违约;被告提出抗辩,认为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就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过异议,故对于该抗辩意见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接纳,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5481.90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被告对其计算方法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请,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此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主张金额为10000元,明显过高,本院酌定为7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非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81.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其中19000元货款的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6481.90元货款的违约金从2018年2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非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8.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非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