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

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2634号 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圣大产业园D座第三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830501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宇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10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Q8C2K74(1-1)。 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为978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1948元,由原告广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