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鑫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金鑫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881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深圳市金鑫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侨香三道22号鸿运阁A区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8696H。
法定代表人:龚龙海。
被告:苟兴周,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鑫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苟兴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文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