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3516号
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45321T。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明,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鸿运阁会议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8696H。
法定代表人:张瑜。
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姿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