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骏森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骏森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9781号
原告:上海骏森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3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徐长成。
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孙庆军。
原告上海骏森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骏森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骏森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骏森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