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鸿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联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4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闭**,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林联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桂林联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6元,由上诉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