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冈县磊晶采石场。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花坪镇石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N5R51F。
投资人:李诗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福,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759843830。
法定代表人:陈桂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凤冈县磊晶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7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凤冈县磊晶采石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凤冈县磊晶采石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凤冈县磊晶采石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上诉人凤冈县磊晶采石场向本院申请退回29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龙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邹 波
书 记 员 魏 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