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7民初2957号
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70732514R,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回峰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嘉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花,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荣,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欧威能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593948G,,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宝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02993,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div>
法定代表人:徐孝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清林,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N9TKC3Y,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园茶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南京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75919878D,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崔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拓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欧威能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公司)、第三人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南京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坤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花、被告中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第三人天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清林、第三人旭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文、第三人尚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驰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1630万元和违约金350万元,并支付以16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就上述工程款原告对所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担保费用和律师费3659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请第一项主张的违约金350万元,并将诉请第一项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30万元及自2020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的利息;将诉请第二项明确为原告就诉请第一项款项对所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将诉请第三项的律师费变更为10万元、诉讼担保费3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将位于滨淮××南侧、黄罐路东侧、340省道西侧的厂房4、5、6号发包给了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厂房1和2发包给了原告施工,上述工程相应的附属工程发包给了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在施工过程中又与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门房合同》、《中欧威能1、2号楼室外及附属工程合同》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各公司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1、2、4、5、6号楼的施工,在2018年11月15日全部取得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20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协议》:明确上述工程经受让后全部由原告进行结算,且明确厂房验收合格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630万元,此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双方还对竣工验收后的相关事项和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含律师费。2020年4月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并具备了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但由于被告的原因不能组织综合验收。2020年4月27日,被告出具了《竣工验收证明》给原告确认上述工程因被告原因视为已竣工交付。之后被告并没有支付工程款,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中欧公司辩称:基于第三人对案涉工程债权转让已经出具相应的书面手续,对所有工程余款1630万元认可,工程款同意支付给原告。房子已交给其公司使用,工程中间尚有扫尾事情,希望原告后期将扫尾事项完善。律师费10万元同意支付,担保费不同意支付,与原告曾经沟通过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1日计算。
第三人天泉公司述称:同意将天泉公司对被告享有的案涉工程款转让给原告主张。
第三人旭东公司述称:同意将旭东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原告。
第三人尚坤公司述称:同意将尚坤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原告。
原告驰拓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门房合同》、《中欧威能1、2号楼室外及附属工提供客观合同》、单位竣工验收验收证明书、结算协议、竣工验收证明、2020年9月5日《协议》、诉讼担保函、担保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被告中欧公司、第三人天泉公司、旭东公司、尚坤公司均对原告驰拓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将位于滨淮××南侧、黄灌路东侧、340省道西侧的
4#、5#、6#厂房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天泉公司施工,将新建厂区道路、停车场、雨污管网、给水管网等工程、道路预埋管工程、新建厂区消防水池工程、4#、5#、6#厂房及消防泵房室外进户电缆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旭东公司施工,将1#、2#厂房土建、安装工程、东门房土建安装工程、1#、2#楼室外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将1#、2#、4#、5#、6#厂房桩基础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尚坤公司施工,并分别与各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门房合同》、《中欧威能1、2号楼室外及附属工提供客观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后各公司进行了工程施工,并均已施工完毕,现已交付给被告使用。案涉1#、2#、4#、5#、6#厂房取得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2020年2月14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结算协议》一份,其中约定:一、甲乙双方对甲方的1#、2#、4#、5#、6#厂房及附属工程结算至2020年1月31日。(1)甲方共欠乙方(含乙方受让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尚坤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总额为3044.47万元。(2)、甲方已向原告支付了1481.69万元(1426万元+61.88万元*0.9),不含甲方向乙方支付了钢结构配套费23.98万,消防配套费3万元,不含甲方向乙方支付了材料差价和利息约200万元。(3)、综上,甲方共欠乙方工程款1562.78万元。…三、厂房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67.22万元,含开票税;除此补偿外,在厂房验收合格前和2020年5月31日前,乙方不再收增加任何费用。在2020年5月31日后按总价的1.5%月息计算。四、厂房验收合格后,甲方欠乙方工程款合计:1562.78万元+67.22万元=1630万元。五、甲乙双方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或甲方以上述厂房贷款下款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1630万元。乙方在甲方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同步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六、如果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办理贷款或是贷款后一个月内不能下款的则视为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立即要求甲方支付所欠的全部工程款1630万元并就所欠工程对所完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十、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金叁佰伍拾万并赔偿由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担保费、律师费等)。
2020年4月27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竣工验收证明一份,其中载明:“南京中欧威能厂房1#,2#,4#,5#,6#及附属工程现已施工完毕,已具备使用功能,因甲方规划等其它因素不能组织综合验收,现视为已竣工交付,待我司办好规划等相关手续,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5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1、第三人天泉公司作为乙方2、第三人旭东公司作为乙方3、第三人尚坤公司作为乙方4签订协议一份,其中约定:甲方与乙方因中欧威能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等施工事宜发生纠纷,乙方已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各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各方确认:中欧威能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分别由甲方与乙方2签订关于4#、5#、6#厂房土建、安装施工合同,与乙方3签订关于新建厂区道路、停车场、雨污管网、给水管网等工程、道路预埋管工程、新建厂区消防水池工程、4#、5#、6#厂房及消防泵房室外进户电缆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与乙方1签订关于1#、2#厂房土建、安装施工、东门房土建安装工程、1#、2#楼室外附属工程合同,与乙方4签订关于1#、2#、4#、5#、6#厂房桩基础施工合同。第一项所涉全部工程款为3044.47万元,未付工程款1630万元。二、乙方2、乙方3同意各自对甲方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1,由乙方1收取全部剩余款项。三、对前述工程中存在的未完工事项(含质保维修事宜),由乙方1继续负责。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2、乙方3、乙方4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五、本协议一式六份,每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天泉公司、尚坤公司、旭东公司一致认可:上述协议中所涉工程价款3044.47万元的组成部分为四、五、六号楼土建施工合同价款1049.74万元,决算签证200万元,合计1249.74万元;一、二号楼土建施工价款1012.78万元,决算签证86.4万元,完工奖励20万元;一、二号楼室外及附属工程172万元;厂区道路停车场、雨污管网、给水管网工程款286万元;消防水池工程82.65万元;四、五、六号楼电缆安装工程53.5万元、东门房工程15万元、围墙20.4万元、桩基工程46万元;以上合计3044.47万元。上述工程都是由崔金林与被告谈的,第三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以第三人的名义签订了相应合同,最后都是由原告来进行扫尾工作的,故将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转让也是经过被告同意的。上述协议的第一项关于尚坤公司的表述只是为了明确尚坤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了桩基合同,第二项因为被告已将尚坤公司的桩基工程款46万元付清,故第二项尚坤公司就不存在欠付工程款,也就不存在转让的问题,但由于该桩基工程后续可能涉及到维修的义务,所以第四项当中尚坤公司将上述义务转让给原告后,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另,2020年7月15日,原告驰拓公司与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365900元等。
再,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驰拓公司申请对本案被告驰拓公司的银行存款203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原告为此支付保险费30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苏0117民初295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欧威能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结算协议》、原、被告双方与第三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及第三人天泉公司、尚坤公司、旭东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并已竣工交付被告使用,现第三人天泉公司、尚坤公司、旭东公司均将承建的案涉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被告对此无异议,经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结算,案涉工程被告未付工程款合计为1630万元,被告亦同意将该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63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而被告未按结算协议约定期限即双方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竣工验收证明确认案涉所有工程视为已竣工交付,故原告有权自2020年6月28日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异议,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应支付原告以16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按年利率8%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有权在上述工程款1630万元范围内就其公司承建及第三人天泉公司、尚坤公司、旭东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诉请要求就逾期付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律师费、诉讼担保费被告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保全实际支付了保险费3万元,被告亦同意支付给原告律师费10万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担保保险费3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中欧威能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0万元、担保保险费3万元。
二、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163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原告及第三人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630元,由被告南京中欧威能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10942元,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344元,退还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18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美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