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7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姚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系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公司经营时间不长,拖欠申请人工程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双方曾有过自行协商,因被执行人内部股东分歧拒不付款,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采取限高措施。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向申请人释明并作终本约谈后,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此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义务人必须遵守,但法律义务的履行必须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种种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采取限高措施,经向申请人作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此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7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荣强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