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景向红,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伽利略路11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东,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5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上诉称,涉案合同名为设计及布展施工合同,实质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原告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李 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