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达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执2658号
申请执行人:***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德信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83149287D。
法定代表人:陈霞。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div>
申请执行人***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闽0304民初4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人民币6600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审核后依法予以执行立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唐嘉嘉
执行员  翁智伟
执行员  蔡 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