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达广告有限公司

莆田市大树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达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04民初5717号
原告:***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德信商业街2幢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83149287D。
法定代表人:陈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芬,公司员工。
被告:莆田市大树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128号西山小区A区12号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MA347A0CXD。
法定代表人:李树生,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大树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树兄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树兄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大树兄弟公司立即向佳达公司支付货款余款17640元。事实和理由:佳达公司主要是一家经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的公司,自2020年开始,佳达公司与大树兄弟公司就广告物料制作安装合同开展合作,大树兄弟公司将广告物料制作安装的内容、尺寸大小、数量等发给佳达公司,佳达公司按照大树兄弟公司的要求将其所需的产品制作完成后交付给大树兄弟公司使用。2020年9月3日,佳达公司与大树兄弟公司双方经过电子对账,大树兄弟公司确认截止2020年8月31日,大树兄弟公司尚欠佳达公司货款17640元,且承诺于9月月底将该欠款付清,因本欠款纠纷由佳达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为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号楼佳达广告。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大树兄弟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大树兄弟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佳达公司是一家经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的公司。自2020年起,佳达公司与大树兄弟公司就广告物料制作安装合同开展合作,大树兄弟公司将广告物料制作安装的内容、尺寸大小、数量等发给佳达公司,佳达公司按照大树兄弟公司的要求将其所需的产品制作完成后交付给大树兄弟公司使用。2020年9月3日,佳达公司与大树兄弟公司双方经过电子对账,大树兄弟公司确认截止2020年8月31日,大树兄弟公司尚欠佳达公司定作款17640元,大树兄弟公司承诺在9月月底付清欠款,但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因大树兄弟公司无支付货款,致讼。
本院认为,大树兄弟公司结欠佳达公司定作款17640元,有佳达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QQ聊天记录、明细表等证据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大树兄弟公司收到定作货物后,未履行支付款项义务,构成违约。现佳达公司诉讼请求大树兄弟公司支付定作款1764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大树兄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大树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达广告有限公司定作款17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莆田市大树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元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雅莹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