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达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达广告有限公司、莆田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2958号
原告:***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德信商业街2幢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83149287D。
法定代表人:陈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芬,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涵西大道1118号磐龙小区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4E53PXQ。
法定代表人:黑鹏。
原告***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达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达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丽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婕
书 记 员 谢超萍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