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达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达广告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执3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德信商业街2幢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83149287D。
法定代表人:陈霞。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304民初5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人民币12500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审核后依法予以执行立案,执行费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欲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至今未能拘留到位。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亮德
执行员  林梦周
执行员  潘君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仙芳